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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发布时间:2020-06-1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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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新形势、新要求,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切实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措施,强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

当前,正值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关键时期。为适应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新形势、新要求,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切实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措施,强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38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物安全检查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督促辖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和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兽药GMP、产品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为进一步防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的生物安全风险,农业农村厅将于6月组织对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车间、废气废水处理和排放、质检室、动物实验室、菌(毒、虫)种库等关键场所,全面核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GMP实施情况、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排查清理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上连兽药生产企业、下接畜禽养殖户,企业兽药GSP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流通环节兽用生物制品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畜禽养殖场户的经济效益。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GSP执行情况结合《兽药市场清洁行动》开展清理排查,重点检查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商档案、入库记录、销售记录及兽药产品追溯开展情况等;严格检查企业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是否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排查清理经营所谓“自家苗、中试苗、进口苗”等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建立供应商档案、入库销售记录不全、未及时上传兽药二维码追溯数据等未按照规定执行兽药GSP的,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超范围经营或经营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要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严从重处罚。对超过6个月未经营或者关闭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要统计上报,农业农村厅将依法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使用所谓“自家苗、中试苗、进口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养殖生产和疫病防控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各地要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开展拉网排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养殖场是否存在使用非法疫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其非法生产疫苗特别是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5号规定,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要结合在规模养殖场排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兽用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非法疫苗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一查到底。对查清违法事实的,要依据《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对省内重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严打经营使用假劣疫苗行为。

四、切实加强生物安全和守法经营宣传培训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压实从业者主体责任,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增强守法生产经营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各地要继续做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问题线索举报核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针对信息线索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地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排查清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7月20日前报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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